《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质量强区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标准创新、知识产权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以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开展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潼南市场监管局,由潼南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设立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资助原则。奖励资助按照“同时同类从高”原则,对在以后年度获得更高级别的奖励资助,按照补足差额进行奖励资助。
第二章 奖励资助范围、对象
第四条 在潼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简称单位,下同)、商标、专利权利人或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资助的对象,包括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牵头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行业、国内和国际标准,承担国家或市级有关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与个人和商标、专利权利人及知识产权的运用与管理的单位。
第三章 奖励资助事项
第六条 获“中国质量奖”的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个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八条 获国家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称号的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以奖代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含三年工作经费);获市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称号的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以奖代补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含三年工作经费)。参加单位数量为多个的,则在参加单位奖励金额内予以均分。
第九条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新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励30万元;新获地理标志注册的,每件奖励10万元。
对在辖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新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给予0.5万元/件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1万元/件奖励。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对新获国内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地区)授权的,给予一次性1.2万元/件资助。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奖励。对新获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六国其中一个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件资助,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件资助,同一个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只对该发明专利在其中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发明专利进行资助。
鼓励企业向区外引进发明专利技术并加以实际转化运用,对引进的发明专利并加以实施运用,经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件的资助。
跨年度专利,资助时间以申报时间为准。实用新型专利不再资助。
第十二条 作为第一专利权利人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件、30万元/件、10万元/件。作为第一专利权利人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件、10万元/件、5万元/件。
第十三条 支持单位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包括专利导航和专利预警)利用。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的单位,经评审通过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项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开展贯标工作的,经评审通过后,可享受贯标奖励政策。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每家单位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个人)或商标、专利权人须在次年的3月前向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上报区政府同意,奖励资助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单位(个人)或商标、专利权人应对所提供申请奖励资助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经费一经查实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具体申报流程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奖励和资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质量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办〔2017〕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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