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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北区质量品牌资助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23-11-01浏览量:78次

江北区质量品牌资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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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北区质量品牌资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正式印发。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奖励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提出了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的要求。2023年2月6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强调必须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2023年2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江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提出加强质量强区建设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创建,夯实质量强区内在支撑,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奖励办法》,充分整合市、区各项质量品牌资助奖励政策,并保持原有奖励发放途径不变。


二、政策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激励支持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83号),激励措施第14条中规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对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品牌激励制度、积极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大胆探索质量督察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在申报全国推进质量工作先进、全国质量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给予资金奖励。”

三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现代化“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4号)第三项“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中提出“(二)加快建设质量强市。完善质量促进政策。运用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引入质量竞争评标机制和质量后评估机制,完善质量工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机制,健全质量增信融资体系。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完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三、内容框架

(一)质量品牌资助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依法纳税并在江北区合法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获得政府质量奖,或在认证体系建设、重庆名牌农产品、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路港杯、大禹奖、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创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其质量品牌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二)质量品牌资助奖励申报类别、奖励方式与标准

1.政府质量奖类

(1)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市长质量奖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认证认可类

(3)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时,根据项目市级绩效评价和奖补情况的基础上,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奖补。


3.品牌创建类

(4)名牌农产品  对新认定的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5)鲁班奖  对获得鲁班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6)詹天佑奖  对获得詹天佑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7)李春奖  对获得李春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路港杯  对获得路港杯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大禹奖  对获得大禹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0)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  对获得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质量品牌资助奖励申报程序

认证认可类和品牌创建类的资助奖励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并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由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审核。政府质量奖类的资助奖励由区政府统一审核认定后发放。    

申请江北区质量品牌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拨付的资助奖励资金予以追缴,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在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质量品牌资助奖励,按最高获得奖项的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质量管理奖和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3〕84号)同时废止。


四、核心政策问答

(一)谁可以申请质量品牌资助奖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只要是依法纳税并在江北区合法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区户籍的自然人,获得政府质量奖,或在认证体系建设、重庆名牌农产品、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路港杯、大禹奖、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创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即可依照本办法申报相应的质量品牌资助奖励项目。


(二)本办法中共有多少种质量品牌资助奖励项目?

共有13种,包括中国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庆名牌农产品、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路港杯、大禹奖、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质量品牌资助奖励项目要向谁申报?由谁审核?

认证认可类和品牌创建类的资助奖励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并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由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审核。政府质量奖类的资助奖励由区政府统一审核认定后发放。


(四)如果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同时满足多个质量品牌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条件,能同时申报多个资助奖励项目吗?

不能,本办法明确了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的质量品牌资助奖励,按最高获得奖项的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五)如果出现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如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拨付的资助奖励资金予以追缴,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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