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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23-12-19浏览量:83次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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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生态,助推两江新区知识产权高地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第一条   国外授权专利资助。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授权的,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资助1万元/件。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获得授权的,只资助1次,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二条   国外商标资助。获得国外商标注册的,资助2500元/件。同一商标获得多次国外商标注册的,只资助1次。同一权利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专利奖奖励。获得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条   版权奖奖励。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奖项为多方共有的,应指定一方申请该奖励。


第五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资助。经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的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培育期满且验收合格后,每项资助20万元。


第六条   专利密集型产品资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3万元/个资助,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年只资助1个。


第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给予3000元/件资助。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章   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站点资助。经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建设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风险预警、海外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工作站点,经评定合格的,每年给予25万元资助。


第九条   维权资助。两江新区内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所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经法院引导调解或经法院诉前引导仲裁结案并获得赔偿的,就实际发生的仲裁费、调解费给予资助,每件资助金额不超过同类法院受理案件费用标准的30%,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其中,纳入重点保护名录的专利、商标维权,经法院引导调解或经法院诉前引导仲裁结案并获得赔偿的,或者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胜诉,按照同类法院受理案件费用标准的40%给予资助,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条   驰名商标保护资助。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维权资助。


第三章   支持知识产权高效能运用


第十一条   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经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20万元资助;经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的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5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运营站点资助。经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建设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交易转让、管理提升、战略咨询等服务,经评定,对每个站点运营单位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商标品牌培育项目资助。获得市级商标品牌培育展示项目资助的运营单位,按照市级资金的30%给予配套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资助。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完成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知识产权基础资产企业资助,对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其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50%给予资助,对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保险资助。法人及其他组织上一年度投保专利保险的,按照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笔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支持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第十七条   商标品牌指导站资助。经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建设的商标品牌指导站,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续展、运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经评定合格的,对每个站点运营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   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指导站资助。经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建设的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指导站,为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提供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上市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经评定合格的,对每个站点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奖励。对所服务企事业单位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申报辅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奖励。对在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检索分析大赛等国家级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川渝知识产权服务业大赛等省(市)级以上大赛中获奖的,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人才奖励。对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本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取得高级知识产权专业职称,且该人员取得职称后在职二年以上的,按照高级知识产权师2万元/人、正高级知识产权师5万元/人标准,给予该机构奖励。


第五章   支持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


第二十二条   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单位奖励。获评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获评重庆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获评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5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两江新区以下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街道、复兴街道7个建制镇街,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保税港区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分别由上述开发管理区域对应的管理主体负责参照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申报指南由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制定,当年兑付的项目、需评定的项目及其标准细则,以及申报所需表格、材料、要求和时限等以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江新区其他优惠政策的(包含招商引资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于重大知识产权项目,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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