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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4 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 (科技奖补资金)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4-06-27浏览量:43次


项目申报请致电:157-2334-8380(微信同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 (琼府办〔2021〕65 号 ) 、 《关于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大全社会研发投 入若干措施》(琼〔2024〕44 号) 、《海南省高新技术 企业 “精英行动”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琼科规〔2022〕21 号 )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  (琼 科规〔2021 〕6 号)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 法》(琼科规〔2021 〕3 号) 、《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 企业奖励细则》(琼科规〔2021 〕5 号) 、《海南省获批国 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琼科规〔2022〕17 号 ) 、 《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琼科规〔2022〕 19 号 ) 、《海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 模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琼科规〔2022〕23 号 ) 、《海南省 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琼科规〔2022〕 20 号) 等文件的规定,为做好 2024 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   展奖励资金 (科技奖补资金) 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申报方式

     本年度奖励资金申报依托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 台(即 “海易兑”,http://hqzc.wssp.hainan.gov.cn) , 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在线填写相关奖励申请表。企业申报时 间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 8:00 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 23:59,如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申报条件详见《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 “精英行动”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等。

(二)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申报条件详见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则》(琼科规 〔2021〕6 号) 第六条、第九条。

(三 ) 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条件详见《海南 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 (琼科规〔2021〕5 号 ) 第四条、第五条。2021 年后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 申报此项奖励。   

(四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申报条件详见《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五 ) 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

1.2023 年度内获批牵头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临 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事业单位。

2.2023 年度内获批牵头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 术创新中心的企业。    


( 六 ) 海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

在海南省内登记注册且在海南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 服务业(行业代码 73、  74、  75 ) 。


(七) 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

1.一次性奖励:2023 年度内设立省级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研发增量奖励: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

( 八) 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

已被认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 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的单位。


三、奖励额度

(一) 高新技术企业 “精英行动”奖励

按照实际研发投入超过销售收入 3%部分的 15%对 “种子 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补贴。   

(二)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对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 30%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补助。

(三) 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企业完成迁入注册 后 固定 资产投资的 5%或研发投入的 10%, 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四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

对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 对入库企业按 照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 25%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助。


( 五 ) 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

1.对事业单位获批牵头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临 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2.对企业单位获批牵头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 术创新中心,按获批准的上一年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 经费投入总和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科研经费补 助。


( 六 ) 海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 模奖励

1.2023 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2023 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3 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2023 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2023 年度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 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 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   

详见《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实施细则》第十条、第 十一条。


( 八) 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

1.新建 (扩建) 补贴:2023 年度,平台新建 (扩建) 软硬件投资额 300 万元(含) 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2.服务奖励:2023 年度,平台为企事业 (与其无投资关

系 ) 提供年度服务金额达 300 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服务金额 的 5%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 ) 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 “精英行动”奖励管 理实施细则》,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精英行动”奖励的企业 需在线填写资金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2023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对上年度研发费用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专项税务鉴证 报告,报告应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并能反映 出 “营业收入”;

3. 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 明。   


(二 ) 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细 则》, 申报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的企业需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 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2022 年、2023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款凭证。   

3.申请奖励经费在 5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需出具 2022 年、2023 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税务鉴证报告 并披露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的情况。


(三 )根据《海南省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细则》, 申报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1.申请研发经费奖励的企业,需在线填写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并上传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迁入注册完成后 12 个月;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满 12 个月的则为完成迁入之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2.申请固定资产投入奖励的企业,需在线填写整体迁入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并上传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 告(明确投入的科目、时间和金额) 。


(四) 根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申报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奖励的企业需在线填写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奖励申请表,并上传 以下材料:

1.2022 年、2023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   

2.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款凭证。

3.申请奖励经费在 5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需出具 2022 年、2023 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发费用税务鉴证报告 并披露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的情况。


( 五 ) 根据《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实施 细则》, 申报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奖励的单位需 在线填写资金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研发设计平台认定批复文件。

2.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申报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建 设和科研经费投入证明,包括年度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 告,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等;年度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 告,要能反映出 “上一年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科研经 费投入总和”。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上一年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和科研经费投入未重复申请政府性奖励的承诺函。

4.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 六 ) 根据《海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 入上规模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申报海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的企业需在线填写资金申 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申报企业运营以来历年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中的利润表  (能 反映出 “营业收入”) ;   

3. 申报企业对 2023 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的承 诺书;

4. 申报企业对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 明。


(七) 根据《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实施细则》,申报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的企业需在线填写资金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申请设立省级研发机构奖励的 ( 一次性奖励 ) :

( 1 )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 省级研发机构认定批复文件;

( 3 )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4 ) 对上年度研发费用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应与纳税 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 5 ) 申报企业要提供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未重复申请政 府性奖励的承诺函;

( 6 ) 申报企业对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 声明。

2.申请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的 (研发增量奖励) :

( 1 )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2 ) 前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3 ) 对前两年度研发费用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应与纳 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 4 ) 申报企业要提供前两年度研发费用增量未重复申 请政府性奖励的承诺函。;

( 5 ) 申报企业对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 声明。


( 八) 根据《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管理实 施细则》, 申报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的单位需 在线填写资金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注册登记材料、平台 认定批复文件、平台相关资质文件;

2. 申请新建  (扩建) 补贴的单位,需提供服务平台软 硬件投资证明,包括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 证报告、采购合同、发票等;

3.申请服务奖励的单位,需提供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明 材料;

4.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事项

(一) 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应在企业完成迁入后两年内申报。截至 2023 年 12 月迁入未满 12 个月的可自 行选择是否今年申报,若今年申报只可享受企业迁入注册完 成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投入奖励,第二年可享受研发增量补助;若完成迁入注册后 12 个月的下一年度申报,则可享受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 12 个 月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投入奖励,不享受当年研发增量补助。此项奖励只可申报一次。   

(二)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要明确研发费用来源及具体数额 ( 财政投入经费和自有研发经费) ,每 年度只计算自有研发经费部分 ( 即研发经费总额扣除其中来 源于各级财政投入经费 ) , 申报企业需如实填写财政投入经 费,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未明确研发费用来源及具体数额的,取消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资格。    

(三) 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需提供最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全套表) ,加盖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公章。

(四)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研发经费奖励,两年度均需按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 未按要求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则无法申报此项奖励。

(五 )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精英行动”奖励、高新技术 企业研发经费增量奖励、整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高新 技术企业,未按要求填报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的,取消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资格。

( 六 ) 申请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奖励的单位 为企业的,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要明确科研基础设施建 设和科研经费投入费用的来源,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 费投入总和只计算自有经费部分。

( 八) 申请奖励的省级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必须按《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琼科规 〔2021〕10 号) 有关要求,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九) 申请新建  (扩建) 补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要能反映软硬件投资费用,并注 明经费来源。软硬件投资主要指年度直接用于平台服务功能 拓展、服务场地改造、仪器设备购置、服务软件购买等。软硬件投资费用总和只计算自有经费部分;申请服务奖励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要能反映出 年度服务金额。年度服务金额是指平台为企事业提供服务产 生的直接收入。   

(十 ) 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与 “研发经费 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数据不一致 时,2022 年取二者中的大值,2023 年取小值然后计算增量 奖励。   

(十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要求,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 未按要求归集的,不能享受奖励。

(十二 ) 未能按要求配合现场核查工作的,省科技厅可 取消相关企业的奖励申报资格。

(十三 ) 请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供并核对材料,因材料 错、漏等原因影响奖励审核工作的,省科技厅可取消相关企 业的奖励申报资格。

(十四) 各类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请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积极组织本地区企业申报奖励, 并结合本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在线对申请材料进行认 真审核 ( 需出具审核意见并上传相关材料) ,于 8 月 4 日前 汇总本地区奖励申报和初审情况以正式公文报省科技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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