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主城都市区“迎客厅”,加快构建“1+3+N”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优化创新生态,聚集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生成示范区、科技创新策源地,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科研机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璧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政府主导组建的重大产业化平台,开展“硬核科技”研发及产业化,经区政府评审认定后,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建设资金支持。运营过程发展中,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每孵化育成1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平台5万元奖励;生成、引进关联企业,集群在璧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或集群企业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平台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
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3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三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企业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按时更新年报数据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市级“隐形冠军”“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隐形冠军”“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四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企业升规上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保持规上标准的,每保有一年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的另给予2万元/年的奖励。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五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重大新产品等),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六条 支持企业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根据该企业所获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50%、市级30%的配套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完成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重庆市璧山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璧科技局发〔2020〕18号)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要求进行了研究开发费用报统和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按所获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未获得市级及以上研发费补助资金的,按税务允许加计扣除部分的3%给予配套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
第八条 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企业每引进一个获国家级奖励、省级奖励、省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九条 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与共享研发平台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复评通过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拨经费,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年度被新认定为不同级别研发机构的,可累计享受区级补助资金,但被新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区级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获市级、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支持;获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按所获专项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在区内新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家、重庆市资质认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区内入库科技型企业购买区内上述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按实际交易额度的10%给予购买方支持,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试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三条 鼓励建立工作站、专家大院、科普基地。经市级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正常运行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区级认定的农业专家大院,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区级认定的科普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协、区人力社保局、区科技局)
第十四条 支持建设科技孵化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建设经费;区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绩效奖励。众创空间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星创天地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完成年度运行工作目标后,对其运营管理费和房屋租金可由园区给予适当支持。受区相关部门、园区委托,孵化机构承办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支持大学生创业。毕业两年以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含毕业阶段的在校生),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企业,项目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本人在创业企业中占有50%以上股份,并在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入驻经认定的区内创业孵化平台的,认定后,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扶持,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间不超过两年。大学生(毕业两年之内)创业项目,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成立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区内创业孵化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创业支持;项目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成立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区内创业孵化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创业支持;支持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用于研发与生产经营。(责任单位: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区科技局)
第十六条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逐步建立企业从种子期到成长期科技金融支持。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落户,以公司制形式在璧新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在璧新设立、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须注册在璧山区)管理资产规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璧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取得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备案证书且在璧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制)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制)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支持科技企业获取股权融资,对获得天使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资助。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引入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投资后,成功引入其在璧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照落户企业或投资新建项目当年在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制)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制)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创业种子基金支持按《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0〕70号)市区联动执行,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按《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市区联动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第十七条 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扶持企业发展。按《重庆市璧山区中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璧山经信发〔2019〕303号)执行(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八条 培育企业上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扶持,按《重庆市璧山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办法》(璧财发〔2019〕78号)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其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按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引才用才。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璧山县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璧山委组〔2014〕110号)执行;企业自主引才用才,按《重庆市璧山区支持企业自主引才用才暂行办法》《重庆市璧山区服务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璧山委组〔2019〕224号)执行。(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才股权激励。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以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获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符合条件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前三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科技人员,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创新。对企业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以上,当年有授权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项目主研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给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等额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项目研发。引进《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八条重点引进对象主持实施的项目,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经评审,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按一、二、三、四类,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奖励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获得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对获得重庆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按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量品牌、标准化建设,按《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璧山府发〔2020〕22号)执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所涉政策条款,由各责任单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从优不重复、最新原则执行。享受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参股的相关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文件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