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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2-10-24浏览量:314次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技术开发实力,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4〕515号 ),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技术人才、进行专业技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技术、应用基础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人才培育、技术产业化的创新模式,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新能力,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撑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具有行业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估管理工作,并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认定部属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等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全市产业技术发展战略目标,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三)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实验室相对集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拥有与研究方向相匹配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其中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研发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开发团队;

(五)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在本市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成果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培养高级研发人才的能力,具备承担省部级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六)依托单位应拥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且具有跟踪相关领域新技术、支撑开发产品领先技术的能力;

(七)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八条  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通知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区县经济信息委等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上报申请材料,区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依托单位属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的,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认定申请。

一个依托单位可以申请不同研究领域的多个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投资机构以产学研结合、多元化投入等方式联合申请建立重点实验室。多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需签订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以企业为依托单位。

第十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详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多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还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及相关材料;

(三)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与授牌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答辩评审及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建议名单,并按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实验室,经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审定,正式认定为重点实验室,颁发证牌,并对外公布。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X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中,XXXX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依托单位聘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专业技术水平和工程实践能力,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审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及重大活动事项,审核重大研究开发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3年,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本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可换届连任。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两次不出席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固定研究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并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技术人才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联合组建单位自筹。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因发展需要,对重点实验室名称或主要研究方向进行变更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批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核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抽选部分重点试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帮助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每3年对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于评估年的4月20日前上报评估材料。《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文发布。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实验室上报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二)无故不按时上报评估材料;

(三)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四)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对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购置先进的研发设备、试验检测设备、技术软件等;市经济信息委对重点实验室的技术创新工作优先予以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