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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发布时间:2022-11-07浏览量:204次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在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紧扣打造内陆开放门户和重庆智慧之城的新定位和建成高质量发展引领区、高品质生活示范区的新目标,深入贯彻全市推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调动两江新区企业境内外直接融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步伐,迅速做大做强企业,形成一批行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上市公司,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渝上市办〔202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重庆市两江新区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注册、经营、纳税、入统在两江新区指定区域(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和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镇、复兴镇7个建制镇街),并已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企业。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其他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适用原则

两江新区设立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重庆两江新区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设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以下简称“两江新区上市办”)负责组织新区拟上市企业开展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申报、初审,并向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意见。会同各相关单位为拟上市企业做好改制挂牌上市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

两江新区财政局负责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上市扶持专项资金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对成功上市、挂牌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200万元资金扶持,分阶段兑现:

1.在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2.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

3.在成功上市后,给予700万元资金扶持。

(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落户两江新区以来累计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

(三)新三板挂牌

1.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400万元资金扶持;

2.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对由新三板基础层转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3.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到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补足差额。

(四)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符合两江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五)对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以其上市年度为基准,对其上市前三个年度(不含上市当年),每年以上一年度经营利润所得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为基数的增量部分全额给予资金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六)对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以上市日期为基准,在2021年内上市额外奖励500万元、在2022年内上市额外奖励300万元、在2023年内上市额外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以其上市年度为基准,对其上市前三年(不含上市当年)每年研发投入(以审计报告中的研发支出为准),按照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上市企业的单个自然人股东因限售股解禁交易在两江新区指定区域内扣缴个人所得税,且当年转让限售股所得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以其转让限售股所得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为基数,按90%额度给予个人资金扶持。

第九条上市企业通过发行可转债、配股、定向增发等方式再融资且所融资金额投入到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项目的,按再融资投入两江新区直管区项目金额的1‰予以资金扶持,针对单次再融资项目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对市外上市企业迁入两江新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五、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入库企业申报上市扶持专项资金,应向两江新区上市办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申报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报告;

2.重庆两江新区上市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申报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拨款账户;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7.申请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需提交上市、挂牌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官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与券商、律所、会所签署的协议,交易所及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通知回执,证监会出具的IPO批文等;

8.申请第七条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需提交研发投入发生年度的审计报告;

9.申请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提交经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纳税证明;

10.申请第九条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需提交发行债券、配股、定向增发等再融资项目和投资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11.其他材料。


六、附则

第十二条非不可抗力因素,企业主动放弃上市、挂牌或将上市主体迁至本政策指定区域外,须将已享受扶持资金等予以清算退回。

第十三条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达到本办法规定扶持标准的企业,已享受同类政策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两江新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奖补办法》(渝两江管发﹝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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