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化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政策资源配置,加大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稳住全区经济大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适用对象
《措施》适用于在万州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商贸服务业、交通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不包括金融及房地产业)等市场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推动服务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级相关行业部门)
1. 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上限。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和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奖励扶持。奖励标准:入统当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其上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0%、50%奖励,累计不超过15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再转为限上企业的,入统当年追加奖励9万元,并同等享受首次入统企业后两年的奖励政策。
2. 鼓励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对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1亿元、10亿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700万元、3000万元、7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0.5亿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其他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当年增速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4万元、6万元。限上个体工商户当年增速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 鼓励企业新引进人才。对规上或限上服务业企业新引进(指在万州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按时为其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年龄35岁以下各层次及各类人才,按以下标准对企业予以一次性补助,制造业参照执行。
对新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技人才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研究人才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技人才或取得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或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研究人才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技人才或取得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优秀人才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在我区取得全日制大专学历的实用型人才的,给予8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在我区中职学校取得毕业证书的实用型人才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二)交通物流业(责任单位:区物流办、区交通局)
4.支持沪渝直达快线万州班轮运行。对定时定班在万州港开行的公共班轮,每班轮按一个下水航次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5. 支持做大做强粮食“散改集”特色通道。对经万州港“散改集”并通过“蓉万”专列将粮食运送出市外的货运代理企业,单个企业运输量达到15万吨及以上的,按照每吨粮食不超过1.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6. 支持运营西部陆海新通道“江铁海”多式联运班轮。对组织万州及周边区域的集装箱货物,经水路从万州港始发至果园港中转,再经铁路进入“陆海新通道”并向船公司订舱的货代企业,按照不超过15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
7. 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参与全市和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当年投入200万元(含)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1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 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创建的国家级、市级物流示范园区或示范工程,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9. 支持物流企业新增运力。鼓励水运物流企业新增船舶运力,支持外挂船舶回迁落籍。对近3年来纳税保持连续增长的规上水运企业,新购建并登记在万州的8000载重吨以上130型标准化船舶以及新转入万州登记注册的船龄未超过5年的8000载重吨以上130型标准化船舶,每载重吨给予不超过15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陆上运输企业新增货运车辆,对注册地在万州的规上货运物流企业,新购并登记在万州或转回万州登记注册的核定12吨以上(含)的车辆(车龄在2年以内),按每载重吨给予不超过100元的阶梯型补助。单个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三)商贸服务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10.支持商贸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特色(著名)示范商业街区(美食街、夜间经济特色街区等),分别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万州老字号”称号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绿色商场(规上及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 支持酒店饭店创星晋级。对新评定的国家钻级酒店(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和国家绿色饭店(三叶级、四叶级、五叶级)限上商贸企业,按评定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的重庆市农家乐(乡村酒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限上商贸企业,按评定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12. 支持引进知名品牌。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通过自营、联营等方式在万州开设重庆首店、渝东北首店、万州首店的经营主体,根据品牌影响力,择优分别按照不超过投资额20%、15%、10%,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引进品牌首店的企业,按照引进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奖励。引进者和经营者为同一主体时,两者不重复享受。
13. 支持保供稳价。对承担区级生活必需品保供的企业,给予保供稳价补助2万元/年。
(四)文化旅游业(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14.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文化体育场馆。对社会力量在万州投资新建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文化体育场馆,建筑规模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单个项目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5. 鼓励创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 支持孵化运营平台企业发展。对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孵化运营平台企业,每年度新引进并培育规上文化企业达2家、5家、10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7. 支持动漫、影视作品创作。经主管部门认定,对企业在万制作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内容须含万州元素)在国家、省级电视台播出或国内主流视频网站播出并点击量合计达500万人次的,每条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18. 支持短视频创作。经主管部门认定,对企业创作宣传万州文化旅游的短视频在主流短视频平台点赞量超过20万的,每条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
19. 支持开发特色文创、旅游商品。经主管部门认定,对企业新开发含万州元素的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获得市级以上奖项并实现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20. 引导特色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5C、4C、3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甲、乙、丙等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21. 旅行社组客奖。区内外旅行社企业一年内组织区外游客到万州旅游(游客需在万州星级饭店过夜、游览万州收费国家A级旅游景区或乘坐“水上巴士”游览三峡平湖旅游区)达到5000人次、30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其他服务业(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
22.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入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楼宇(符合政府统一业态规划)的专业服务、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区域总部、数字服务、科技金融等服务业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照购置费的5%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达两年以上的,按照第一年租金的30%、第二年租金的20%、第三年租金的10%给予三年补贴。
23. 支持数字服务业集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基地)或软件产业园,分别给予开发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24. 支持数字信息服务业发展。对自建运营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业平台的企业,经国家或市级认定的,根据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认定为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按上限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5. 支持开展数字经济重大活动。支持在万举办数字经济行业大赛、产业推介会、产业论坛等活动,经事先申报审批后,按照不超过活动实际费用的20%给予举办方补贴,每场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规上数字经济企业参加智博会,按不超过其实际展位费、布展费、交通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规上企业每年补贴一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级相关行业部门)
26. 个性化推动重大服务项目建设。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能延伸拓展产业链条的重大服务业项目或企业,在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用气、用工等要素需求以及项目资金补助、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支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原则上招商项目给予的补助金额不超过其3年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重大项目平衡年限不超过5年。享受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措施》其它条款。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数据的认定
《措施》涉及新增升规上限企业、存量规上限上企业数据按照当年数据认定。
(二)不适用情形
原享受过升规上限奖励扶持企业因“企转个”已退库再重新入统的;在库单位中,同一登记主体变更经营地址从事原经营活动先退再入统的;变更原单位名称、类型或重新登记注册等情况入统的;已入统的“四上”企业通过拆分方式新注册成立的同类型企业;发生税收、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保、环保等方面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或纳入诚信黑名单,还未消除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政策监督管理
1. 奖励补助申报企业名称需与区统计局入库企业名称一致,享受扶持的企业应当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在万州连续正常经营的存续期不得低于5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撤资、注销、迁出万州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应予以全额退回。
2. 同一主体或同一项目在享受本《措施》和我区出台的其它扶持政策(招商协议政策等)时,原则上只就高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对既适用上级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措施》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扶持政策,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差额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企业扩大规模和评级评星实现进档升级的,只给予补差。
3. 每年预算安排2500万元服务业产业发展资金,由行业部门牵头负责兑付,所需资金按财政级次及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政策落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宣传解释。
4. 对弄虚作假、故意骗取政策资金的企业,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及时全额追回财政资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相关信息计入对应主体信用档案,并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四)执行期限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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