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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农业农村委丨关于开展2023年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工作的通知!3月24日截止申报~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21浏览量:302次

大足区2023年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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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家庭农场:

为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提升全区家庭农场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发挥家庭农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农业农村委系统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委农发〔2023〕1号)、《重庆市大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大足农委〔2021〕213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决定开展2023年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区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是农业部门认可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正常运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符合《评定办法》规定,标准如下: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二、评审名额

做到应评尽评。


三、申报程序

区级示范场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定推荐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核实、评定,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等单位意见,对拟评定区级示范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及时通知辖区内的家庭农场,切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于2023年3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5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农经科104室舒其淑处。

(一)《重庆市大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名单汇总表》;

(二)重庆市大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书。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联系人:贺开亮联系电话:43770109

舒其淑联系电话:81096906

QQ邮箱:825749857@qq.com;393856742@qq.com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名单汇总表

      2.重庆市大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书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大足农委发〔2023〕24号关于开展2023年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重庆市大足区开展2023年家庭农场 区级示范场申报》文字解读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农业农村委系统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委农发〔2023〕1号)、《重庆市大足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大足农委〔2021〕213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决定开展2023年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场”)申报工作。


一、制定意义

为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提升全区家庭农场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乡村振兴,发挥家庭农场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主要内容

区级示范的家庭农场申报成功方可参与市级、国家级示范的家庭农场的评定。申报区级示范的家庭农场条件:

申报区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必须是农业部门认可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正常运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符合《评定办法》规定,标准如下: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二、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评定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定推荐意见。

(二)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核实、评定,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等单位意见,对拟评定区级示范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申报资料审查、实地核实

(1)申报家庭农场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2)镇街做好所属地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汇总等工作。

(3)区级核实。

区农业农村委接到镇街报来的申报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申报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实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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