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科技局丨最新出台《重庆市大足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附申报条件要求_分类_材料_评审与命名)
重庆市大足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根据《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185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大足区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的重要场所,对全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主要从事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科普创作、科普培训、展教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由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发展、管理及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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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分为场馆类、人文自然类、科研教育类、生产示范类、传媒类、研发创作类等6个类别。不同类别的科普基地,均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类别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大足区管理范围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有具体的工作部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六)专(兼)职科普工作者不少于2名。
(七)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八)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工作任务。
(九)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3次及以上科普活动。
第六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长期稳定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占场馆建筑面积50%以上,并具备与展厅条件相匹配的科普设施和器材。
(二)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每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三)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科普讲解和指导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
(四)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执行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 人文自然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申报人文自然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能够通过文字、图片、实物、互动视频等形式展示景区内的科普元素。
(二)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导游,并配以专门的科普导游词(解说词)。
第八条 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是指针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等开展科普宣传示范活动的场所。申报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
(二)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具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九条 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是指科技型企业、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申报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二)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100天。
(三)配备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
第十条 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区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具备开展科普工作能力的机构。申报传媒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书籍等科普栏目或科普出版物。
(三)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有5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
(四)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开展传播创新文化、报道科技新闻、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技成果、举办科普活动、解读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宣传。
第十一条 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育等科普产品研发和原创性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创意策划的机构。申报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科普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创作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创作计划。
(二)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20%。
(三)具有固定从事科普研发与创作工作的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
(四)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研发产品投入科普活动。
第三章 创建与申报
第十二条 有申报意向的机构、组织等应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科技局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重庆市大足区区科普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证明材料。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组织人员对申报的科普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分为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并提出年度科普基地建议名单(以下简称“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建议名单经区科技局审定后形成年度科普基地拟认定名单(以下简称“拟认定名单”)。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正式命名为“重庆市大足区科普基地”。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名单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提出,区科技局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五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科普基地应当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准则,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参加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主题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科普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大投入,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对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择优进行支持,同时择优推荐申报重庆市科普基地。
第六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科普基地自觉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实行“竞争入选、达标认定、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科普基地每年向主管单位和区科技局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区科技局对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庆市大足区科普基地”称号:
(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经专项评估不符合科普基地命名条件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不接受区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或未向区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六)科普基地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以上科普基地创建条件中有关人员配备的标准,不作为事业单位编制核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大足科发〔2023〕1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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