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沙坪坝科技局】2024年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实施细则》的通知—高企10万元、区级新型研发机构5万元

作者:发布时间:2024-01-31浏览量:61次

科技企业

项目申报请致电:157-2334-8380(微信同号)

沙坪坝区科技局牵头对《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沙科局发〔2022〕15号)、《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实施细则》(沙科局发〔2022〕17号)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拟定了《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征求意见稿)》及《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门户网站意见征集系统留言;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qkjjqyk@163.com;

三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茂源二路中国重庆贸易自由试验区沙坪坝企业创新服务中心A栋6楼沙坪坝区科技局科技企业发展科(邮政编码: 400038), 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科技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更高水平集聚各类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生态,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标准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沙坪坝片区)、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沙坪坝区实际,特制定本举措。


第二条   本举措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符合沙坪坝区产业导向,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科技型企业年报、年度火炬统计及国民经济统计等科技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科技企业;

(二)民办非企业机构、“三无”事业机构等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三)依托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的企业创新联合体。


第三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认定次年:①已纳入规上统计联网直报一套表填报范围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②对不满足①所列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第四条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区政府及其平台公司参与组建的创业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投基金等各类创投基金,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对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创新联合体的,在认定次年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高端)、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在认定次年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牵头申报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在获奖次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获奖次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获得市级科技突出贡献奖,在获奖次年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获奖次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在获奖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2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强化政策倾斜。区级及由区级整合的各种行政资源、经济资源、教育资源等资源配置,优先向科技企业倾斜。


第九条  相关单位根据本举措所获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以上政策措施与沙坪坝区其他政策有重叠的,可根据相关方意愿自主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举措中参与申报单位或已获奖励单位出现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取消当年补助资格、收回已发放补助资金、移送公安机关等措施。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举措各项奖励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以上条款的具体申报方法和操作细则由区科技局定期发布。


第十条  本举措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认定或获奖起始年份可追溯至2023年),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沙科局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明确、规范相关工作程序,促进政策落实,根据《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符合沙坪坝区产业导向,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科技型企业年报、年度火炬统计及国民经济统计等科技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科技企业;

(二)民办非企业机构、“三无”事业机构等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三)依托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的企业创新联合体。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 适用对象

上一年度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未列入《沙坪坝区工业企业污染整治企业台账》的科技型企业。

2. 支持内容

科技型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认定次年:①已纳入规上统计联网直报一套表填报范围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②对不满足①所列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3. 申报材料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扶持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

4.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在区科技局发布奖励申领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科技局在接件后完成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按要求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向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单位。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1.适用对象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入库企业。

2.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3.申报材料

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中在线填写并提交贷款申请表。

4.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登录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先后选择“科技金融”“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在线填写并提交贷款申请表。

(2)推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提交贷款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申请推荐表》并推送到合作银行。

(3)审批。合作银行根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推荐表,对企业贷款进行审批。

(4)确定代偿服务审核意见。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牵头根据合作银行审批结果对是否提供代偿服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线生成《代偿承诺函》并推送给合作银行。审核未通过的,由合作银行决定是否获得贷款。

(5)签订合同。合作银行与企业及相关保证人签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

(6)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根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出具的《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四条 企业创新联合体

(一)国家、市级企业创新联合体

1.适用对象

上一年度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企业创新联合体的牵头企业,且联合体参与企业均未列入《沙坪坝区工业企业污染整治企业台账》。

2.支持内容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企业创新联合体的,在认定次年分别给予牵头企业奖励20万元、10万元。

3.申报材料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扶持资金申请表,国家、市级企业创新联合体认定通知文件,企业营业执照。

4.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在区科技局发布奖励申领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科技局在接件后完成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按要求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向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单位。

(二)区级企业创新联合体

1.适用对象

上一年度认定为区级企业创新联合体的牵头企业且是未列入《沙坪坝区工业企业污染整治企业台账》的科技型企业。区级企业创新联合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创新联合体应具备的条件: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多方科技力量;参与单位至少应涵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的两类;参与单位应开展两方或多方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合作攻关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牵头单位是创新联合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负责制定联合体组建方案,明确组织架构、目标任务、经费保障及运行机制等。

(2)牵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在区内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突出,能够集聚高校、科研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创新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科学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有足够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核心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企业总人数的10%以上;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2.支持内容

对首次认定为区级企业创新联合体的,在认定次年给予牵头企业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

(1)认定申请

沙坪坝区企业创新联合体组建申报书;沙坪坝区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合作协议:企业与行业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两方或多方合作的合作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合作攻关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奖补申请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扶持资金申请表,区级企业创新联合体认定通知文件,企业营业执照。

4.办理程序

(1)认定申请

①申请。申请单位在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②审核。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评审方式(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和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评审论证并得出评审论证意见。

③公示。区科技局对通过评审论证的申报单位提出备案意见,并公示。对同类行业申报主体,按照沙坪坝区产业发展需求,以“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提出认定意见。

④发布。通过评审和公示的企业创新联合体名单由区科技局审核确定后正式发布。

(2)奖励申请

①申请。申请单位在区科技局发布奖励申领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②审核。区科技局在接件后完成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按要求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向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③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单位。

5.管理监督

(1)区级企业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每年向区科技局报送创新联合体发展运行情况,包括研究经费投入、科技研发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合作成效等情况。

(2)已认定的区级企业创新联合体如有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一系列变更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区科技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如有企业注销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区科技局并配合进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因未及时报备而产生的相关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

(一)国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1.适用对象

上一年度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高端)、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的独立法人性质的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2.支持内容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高端)、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的,在认定次年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申报材料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扶持资金申请表、国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通知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4.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在区科技局发布奖励申领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区科技局在接件后完成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按要求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向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单位。

(二)区级新型研发机构

1.适用对象

上一年度认定为沙坪坝区新型研发机构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沙坪坝区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着眼于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的实际应用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现、推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

(2)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围绕我区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原型产品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3)提供研发服务。根据市场主体技术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研发支持与科技服务等应用技术支持。

(4)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多元化投资主体,构建专业化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同时还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2)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

(3)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5)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上一年度市场化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2.支持内容

对首次认定为沙坪坝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在认定次年给予奖励5万元。

3.申报材料

(1)认定申请

沙坪坝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申报单位章程与管理制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奖励申请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扶持资金申请表、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通知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4.办理程序

(1)认定申请

①申请。申请单位在区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②审核。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评审方式(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和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评审论证并得出评审论证意见。

③公示。区科技局对通过评审论证的申报单位提出备案意见,并公示。对同类行业申报主体,按照沙坪坝区产业发展需求,以“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提出认定意见。

④发布。通过评审和公示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区科技局审核确定后正式发布。

(2)奖励申请

①申请。申请单位在区科技局发布奖励申领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②审核。区科技局在接件后完成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按要求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向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③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单位。

5.监督管理

(1)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起五年内每年向区科技局报送机构发展运行情况,包括研究经费投入、科技研发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情况。

(2)已认定的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如有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一系列变更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区科技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如有企业注销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区科技局并配合进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因未及时报备而产生的相关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

1. 适用对象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第一、第二或第三完成单位,且未列入《沙坪坝区工业企业污染整治企业台账》的科技型企业。

2. 支持内容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在获奖次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获奖次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获得市级科技突出贡献奖,在获奖次年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获奖次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在获奖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50%、20%给予奖励。

3. 申报材料

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扶持资金申请表、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区科技局提供以上资料。

(2)审核。区科技局在接件后完成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按要求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向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单位。


第七条  附则

以上条款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各项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十条举措实施细则》(沙科局发〔202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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