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区县政策文件

一文速览: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2024-02-22浏览量:25次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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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股份转让中心OTC成长板挂牌奖励政策:重庆市财政统一给50万奖励,在此基础上部分区县再给予奖励:南岸80万,铜梁60万,渝北60万,九龙坡50万,江北50万,永川50万,荣昌45万,沙坪坝40万,长寿30万,渝中20万,大足20万,两江新区10万,涪陵5万,垫江30万,高新区8万,潼南区45万,万州区30万,南川区20万。


重庆市两江新区拟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区级扶持办法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在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紧扣打造内陆开放门户和重庆智慧之城的新定位和建成高质量发展引领区、高品质生活示范区的新目标, 深入贯彻全市推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调动两江新区企业境内外直接融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步伐,迅速做大做强企业,形成一批行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良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上市公司,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 号)、重庆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渝上市办〔2022〕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鼓励扶持对象为我区拟挂牌上市并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第六条 对成功上市、挂牌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200万元资金扶持,分阶段兑现:

1.在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2.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

3.在成功上市后,给予700万元资金扶持。

(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落户两江新区以来累计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

(三)新三板挂牌。1.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400万元资金扶持;2.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对由新三板基础层转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3.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到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补足差额。


(四)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符合两江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五)对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以其上市年度为基准,对其上市前三个年度(不含上市当年),每年以上一年度经营利润所得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为基数的增量部分全额给予资金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六)对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以上市日期为基准,在2021年内上市额外奖励500万元、在2022年内上市额外奖励300万元、在2023年内上市额外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以其上市年度为基准,对其上市前三年(不含上市当年)每年研发投入(以审计报告中的研发支出为准),按照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上市企业的单个自然人股东因限售股解禁交易在两江新区指定区域内扣缴个人所得税,且当年转让限售股所得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以其转让限售股所得对两江新区综合贡献为基数,按90%额度给予个人资金扶持。


第九条上市企业通过发行可转债、配股、定向增发等方式再融资且所融资金额投入到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项目的,按再融资投入两江新区直管区项目金额的1‰予以资金扶持,针对单次再融资项目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对市外上市企业迁入两江新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政策依据:《重庆两江新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渝两江管办发〔2022〕116 号


三、两江新区企业上市挂牌扶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两江新区企业(拟重点)上市挂牌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三)企业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境内交易所出具的受理和批复,企业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等文件;

(四)在境外上市的,除提供英文原件,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

(五)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需提供《关于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六)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需提供《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证书》;

(七)企业改制调整净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交易交纳的契税票;

(八)两江新区企业(拟重点)上市挂牌辅导期内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企业与券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协议或合同);

(十)所有资料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两江新区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入库企业申报上市扶持专项资金 , 应向两江新区上市办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申报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报告;

2. 重庆两江新区上市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 申报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拨款账户;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6.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7. 申请第六条第( 一 )( 二 )(三)(四)(六)项上市扶持 专项资金的 , 需提交上市 、挂牌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官方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企业与券商 、律所、会所签署的协议 , 交易所及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通知回执 ,证监会出具的 IPO 批文等;

8. 申请第七条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需提交研发投入发生年度的审计报告;

9. 申请第六条第(五)项 、第八条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提交经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纳税证明;

10. 申请第九条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需提交发行债券、配股、定向增发等再融资项目和投资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11.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本区之前发布的相关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失信企业,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等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两江新区拟上市挂牌重点培育企业区级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到2026年12月31日。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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