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重庆市璧山区2023年度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进行中
项目申报请致电:157-2334-8380(微信同号)
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3〕1号)相关规定,从2024年3月1日起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请符合资助条件的权利人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308室,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1日
附件:
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璧山区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结合璧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且纳税关系在璧山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璧山区的个人。(本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权利人”。)
第三条 所称资助资金,是指对辖区内新获得质量品牌、标准化、商标、专利权利人等给予的财政资金资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补助遵循诚信申请、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开展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区财政局负责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并开展对资助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根据质量品牌、知识产权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可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标准
第六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人为相应权利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以第一权利人为资助资金申请人。
第七条 质量品牌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200万元、100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知名产品的权利人,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
(三)其他资助:对新认定的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
第八条 标准化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8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的权利人资助 10 万元。
(二)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标准创新奖(产品标准奖)权利人资助5万元。
(三)其他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进行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万元、5万元、3 万元、1万元进行资助。对主导制定入选国家部委团体标准培优计划的权利人按每个标准10万元进行资助;被3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经评审认定的权利人,按每个标准2万元进行资助。
第九条 商标资助范围、标准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权利人资助50万元。对新注册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权利人资助15万元。
第十条 专利资助范围、标准
(一)国内专利:在获得国内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发明专利0.1 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参照执行。
(二)国外发明专利:对通过 PCT 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权利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在5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利奖项: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 万元;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其他项目资助范围、标准
(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对在璧山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分三年按照2万元、2万元、 1 万元给予共计5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首次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项目的,给予每个企业(或项目)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首次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项目的,给予每个企业(或项目)一次性资助8万元;对首次确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
(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通过主贷为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其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按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万元。区内企业将其拥有或引进(不含许可)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推动产值提升的,按2万元/件进行一次性资助,同一项目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
(四)知识产权项目:对通过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资助。对通过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的,配套给予每个项目20 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范围、标准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新注册成立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运行满一年以上,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人才资助范围、标准对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并在璧山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任职,且连续任职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资助资金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要求。
(二)近 3 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责任事故、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曾因质量、环保、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
(三)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申请专利资助的,专利登记地址在璧山区。
第十五条 申报质量品牌、标准化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质量品牌与标准化资助申请表(附件 1)。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相关认定文件、判决书、注册证等证明材料。(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商标、专利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商标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2)。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奖项资助的,需提交相关部门颁布奖项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报知识产权其他项目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知识产权其他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三)申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的需要提供国家、重庆市以及认证机构认证的相关认定文件、通知书、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试点示范、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等其他项目资助的,需要提交部门公示文件、奖励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的需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证书(通知书)、贷款合同和还款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专利转化资助的需提交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项目资助申报书、专利产品备案证明、企业近三年财报、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师资助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璧山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专利代理师资助申请表(附件 4)。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其他主体资格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提供相关认定证明文件;专利代理师资助提供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近期(1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
(四)申请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资助每年开展一次,采用先评选后资助的方式,资助范围为上一年度(即: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获得(或认定)的权利人。团体标准资助申报期限为发布后24个月内,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资助申报期限为取得专利权后36个月内。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二十条 质量品牌、标准化、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请采取权利人自愿申报原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权利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求权利人申报。由权利人自主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二)受理。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检查,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申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人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示。评审结果通过璧山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四章 拨付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权利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以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绩效。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对涉及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办法的通知》(璧山府发〔2020〕22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政策执行。同一权利人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资助,按最高标准执行。区内其他政策与本办法重复或交叉的,按照从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对国家或市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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