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城政策文件

渝北区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政策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24浏览量:186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证券化水平,加快企业改制上市,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渝北区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若干政策》如下:


一、扶持对象

对渝北辖区拟上市挂牌重点企业,在股改培育、挂牌上市及融资过程中,给予相应扶持;对投资我区拟上市挂牌重点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专业孵化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扶持政策

(一)根据企业因改制时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股权重组或转让、利润调整、财务调整、资产评估增值等对我区产生的经济贡献,在完成股改且变更注册后,给予相应产业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根据企业改制后,从变更注册登记当年起3年培育期内,对我区新增经济贡献部分给予产业扶持,累计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重庆OTC”)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券商内核并报送挂牌备案文件,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在基础层或创新层成功挂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在精选层成功挂牌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向重庆证监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并通过辅导验收备案后,给予200万元奖励;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提交拟发行股票上市的申请被受理后,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给予500万元奖励。

(六)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英国伦敦交易所、日本东京交易所等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公司在以上交易所上市,且将境外融资用于区内总部机构发展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等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公司在以上交易所上市,且将境外融资用于区内总部机构发展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在境内外上市的市外企业落户我区,对落户我区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八)对企业挂牌上市后再融资80%用于本区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单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鼓励企业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对募集资金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到区内的,按每单融资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区内拟上市企业引入战略投资机构。区内拟上市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机构引入符合渝北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优质项目并作为其主营业务,且在2年内成功上市的,按项目所获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一)鼓励扶持股权投资机构、挂牌上市专业孵化机构投资我区拟上市重点企业,或投资外地相关企业后引入我区并产生经济贡献。对年度累计投资我区拟上市重点企业达到2000万元或投资外地企业并引入我区产生经济贡献的股权投资机构和专业孵化机构,给予年度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企业成功上市后,根据企业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每个公司不超过5人)的经济贡献及社会贡献情况,给予相应人才扶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


三、其他事项

(一)原相关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已享受《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30号)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通知的扶持政策;同一企业在不同板块挂牌上市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在享受本通知政策期间,同时享受国家、市级同类政策。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