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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2-06-24浏览量:13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等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 新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重庆 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 年)》、市政府办公 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 府办发〔2018113 号)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等 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 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专利管理发展的专项资 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 点、科学分配的原则,在商标专利资助奖励上遵循“诚信申请、 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促进运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事后奖补、达标性资助 等方式,商标专利资助奖励遵循一次性资助奖励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渝北区知识产权局)(以 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渝北区内的商标专利资助和奖励 申请的审核和兑付工作,资金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渝北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区域范围为渝北 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悦来、两路保税港区,下同)。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国际商标 注册,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 商标专利质押贷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包括:中国驰名 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中国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贯 标认证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十条 注册、纳税登记均在渝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 商标注册人地址在渝北区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的资助和奖 励。第一专利权人注册和纳税登记均在渝北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渝北区户籍的个人,注册和纳税登 记均在渝北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申请专利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的商标或专利无权属争议。  


第四章 资助奖励方式与标准 

第十二条 资助奖励方式与标准 

(一)国际商标注册 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 后,一次性资助 5000 /件。 

(二)国内发明专利 对获得授权且专利权属在渝北区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一次 性资助 10000 元/件。 

(三)国外发明专利 对通过 PCT 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韩、欧盟等国家或 地区发明专利且权属在渝北区的,一次性资助 20000 /件。获 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 10000 /件。同项专利在 多个国家通过 PCT 申请获权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资助。 

(四)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 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权属在渝北区内维持 6 (含 6 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给予专利权人一 次性资助 3000 /件(缴纳年费期限从 2019 年起计算)。 

(五)商标专利质押贷款 对获得银行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 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贴息时间从 计算质押贷款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同一知识产 3 权标的物一年只享受一次。对企业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 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 业一年只享受一次。同一企业一年贷款贴息及补贴金额总额不超 50万元。 

(六)中国驰名商标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 50万元/件。 

(七)地理标志商标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5 万元/件。 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 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八)中国专利奖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认定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 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

(九)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 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贯标认证企业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10件及以 上(指商标、专利),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渝北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 年且代理渝北区市场主体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含100件)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或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 务平台认定的,按国家级或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00%的资金配 套。 


第五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 

(一)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商标专利资助奖励的申 请。 

(二)申请资助奖励应提交的资料: 

1.国际商标注册资助申报材料 

1)渝北区国际商标资助申报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 明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中文翻译文本;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有翻译资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 件; 

6)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2.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报材料 

1)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 

2)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主体资格 证明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户籍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3.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申报材料 

1)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 

2)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主体资格 证明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户籍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中文翻译文本; 

4)有翻译资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 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4. 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 

1)渝北区专利资助申报表; 

2)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主体资格 证明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户籍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 

4)年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5. 商标专利质押贷款

1)渝北区商标专利质押货款贴息及相关费用资助申报表 ; 

2)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主体资格 证明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户籍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用于质押的商标专利证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商标专 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商标专利权质押合同、利息 支付票据、担保合同及保险、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6.中国驰名商标 

1)渝北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奖励申报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7. 地理标志商标 

1)渝北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奖励申报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8. 中国专利奖 

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 

2)中国专利奖证书复印件、获奖专利证书复印件 

3)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 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交本人渝北区户 籍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9.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 

2)国家或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命名的文件 或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10. 贯标认证企业 

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 

2)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贯标认证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11.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渝北区专利奖励申报表

2)国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3)代理的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汇总表;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 需捺指印)。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 托书。 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申报材料一 式一份,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汇总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受理 商标专利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区市场监管局 于每年 4 1 日至 5 31 日受理上一自然年度注册、认定、授 9 权的商标、专利资助和奖励,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 放弃(2020 年因新冠病毒疫情,时间暂延至 6 1 日至 7 31 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的; 

2.弄虚作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3.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告知后在受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齐全 的; 

4.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的; 

5.专利权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的;

6.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 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45 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获得的专利;

7.企业专利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明显不相关的。 


第六章 资助奖励的审核、审批和兑付 

第十五条 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完成后按程序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 核,并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六条 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七条 兑付 资助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 奖励。由区市场监管局将商标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权利 人。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 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 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商标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专利权 人,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商标专 利资助和奖励工作,认真办理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 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商 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北府办〔201814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