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之金融促进创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创新中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经营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创新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为“新区企业”)。注: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产业扶持资金项目进行管理。
1、贷款贴息。
对依照新区科技金融相关办法取得银行贷款并如期归还的企业,每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贷款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科技保险补贴。
对企业购买的信贷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按照企业每年向保险机构实际支付的保费给予50%的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3、科技担保补贴。
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通过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的,按照企业每年向担保机构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附 则
1、本办法所称新区均指两江新区直管区。两江新区直管区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街道及其他市政府明确区域。
2、本办法涉及事项可获得多个区级同类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可选择其一享受,不能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符合更高级别奖励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入驻企业,其约定扶持条款与本办法有重合的,按照约定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3、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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