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_创新载体建设奖励_奖补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创新中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经营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创新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为“新区企业”)。注: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产业扶持资金项目进行管理。
1、载体品牌建设奖励。
首次通过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备案、认定的孵化平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包含)以下的,每个运营企业奖励70万元;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个运营企业奖励100万元。
2、创新载体运营奖励。
根据两江新区关于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创新载体运营机构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考核等次分别给予50、20和10万元的运营奖励。
3、创新载体培育成果奖励。
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初创企业达到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首次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每入库一家给予运营机构1000元奖励。
初创企业自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之日起3年内,经培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的,每获批一家分别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众创空间、孵化器培育的毕业企业继续留在两江新区发展并租用两江新区所属国资楼宇为办公场所1年以上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每毕业一家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
4、毕业企业发展奖励。
初创企业达到毕业条件,迁出众创空间或孵化器且继续留在两江新区发展的,租用两江新区所属国资楼宇作为办公场所1年以上的,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所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前2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原则上享受租金扶持的办公场所面积每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度扶持额度总计不超过50万元。
附 则
1、本办法所称新区均指两江新区直管区。两江新区直管区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街道及其他市政府明确区域。
2、本办法涉及事项可获得多个区级同类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可选择其一享受,不能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符合更高级别奖励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入驻企业,其约定扶持条款与本办法有重合的,按照约定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3、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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