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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最全指南!附认定条件标准,申报程序,认定评价,相关要求,其他事项

作者:发布时间:2023-05-29浏览量:97次

重庆市/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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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标准

1、符合《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确定的认定基本条件:

①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00万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放宽到2000万元)。

③企业在本市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④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⑤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⑦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和检测等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2、对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对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程序

(一)申报程序。

2023年度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采取纸质材料报送与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资料报送。①申请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编写《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填写《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并将所有申报资料胶装成册,经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上签字同意并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初审。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后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文档(按“2023年***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命名)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政务服务大厅。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日。

2.网上申报。企业登录渝快办,根据系统提示填报相关项目情况(见附件5)。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5月25日。

(二)认定程序。

1.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答辩评审及现场核查。

2.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答辩结果和现场核查的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按相关程序确定2023年度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并授牌。


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要求

各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上报和审查工作。申报单位须对所上报的资料和数据负责,确保材料的齐全和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流程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组织辖区内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34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进行自评。

(二)认定领域: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7 年第 1 号)、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申请企业主营业务需符合认定领域(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范围)。

(三)基本条件要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需满 2 年;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万;拟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应高于 70 分(含 70 分);拟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运行评价淘汰的企业技术中心需根据不同情况满 2 年或 3 年后才能重新申报。

(四)请各区县(自治县)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18:00 前,正式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我委。申报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附表、必要证明材料(三部分材料单独装订)。报送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刻光盘)各一式一份。

(五)我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邀请行业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评价表进行核定,择优推荐上报。在符合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 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组织辖区内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国务院部门管理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填报,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国家企业技术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18:00 前,正式行文将评价材料报送至我委。评价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三部分材料单独装订)。报送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文档(刻光盘)各一式一份。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其他事项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自治县)统一来函报送。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切实强化审核和管理责任,对拟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相关材料符合认定要求。今年各区县(自治县)若存在未通过国家复核的企业技术中心,下一年度所在区县原则上不予申报。

(三)后续,我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持续强化运行绩效评价,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升我市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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