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完整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报条件_材料清单_推荐申报流程_相关要求汇编!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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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出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为方便企业查阅,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报条件、材料清单、推荐申报流程、相关要求_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此文之后若还有其它疑问,或是想代理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企业的企业单位,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合作,专业客户经理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 3 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 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 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 2) 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 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 场考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
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2.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前三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中心前三年度运营主要情况);
3. 企业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佐证材料;
4.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设计团队人员情况(含学历、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等佐证材料);
5. 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6. 工业设计成果获得专利、版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授权时间等);
7. 牵头或参与制定标准清单及佐证材料;
8. 重要工业设计项目及主要成果产业化佐证材料;
9. 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级工业设计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2. 工业设计企业前三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含企业设计经营主要数据,工业设计服务业绩等主要情况);
3.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设计团队人员情况(含学历、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等佐证材料);
4. 工业设计成果获得专利、版权等清单(含产品或项目名称、专利名称、专利号、权利人、授权单位和授权时间等);
5. 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6. 完成的工业设计项目及主要成果产业化佐证材料;
7. 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规划等方面材料;
8. 其他有关材料。
注:请申报企业将材料全部上传至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材料内容一致。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流程
(一)满足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四)申报方式。请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在线填报所需信息。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填写的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五)申报日期。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推荐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公章,于2023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报工作要求
(一)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的重要措施。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复核相关工作。
(二)省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推荐和复核相关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 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 3 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 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 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 2) 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 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 场考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 2 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 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省级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 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 30%。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 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 2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 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 公布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 4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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