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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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管理办法,下面具体来看: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评定管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渝委发〔2022〕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绩效较好、具有较强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和区域影响力的企业。
第三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开展优势企业培育、日常管理、申报推荐、复核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重庆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除须满足第五条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职人员配备合理、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完备。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积极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
(二)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较高。企业合理进行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布局和储备,重视知识产权创造质量,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含)以上,其中至少1件为自主研发获得,至少1件为近三年(含申报当年)获得。
(三)知识产权运用效益较好。企业通过自主实施、投融资、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专利技术在主导产品中得到应用,专利产品贡献率达到60%。企业积极开展专利产品备案。
(四)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明显。企业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健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纠纷应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知识产权诉讼、专利(商标)无效等权属纠纷,近三年不存在受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司法程序认定的制售假冒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五)注重知识产权宣传普及。企业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创新,重视培育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八条 申报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三)企业有效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清单;
(四)会计年度财务报表等证明销售收入、经营情况、知识产权投入的财务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相关证明材料;
(六)开展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宣传培训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市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查询申报单位的失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将推荐名单汇总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三)评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若有必要,可组织实地考察。
(四)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对拟评定企业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评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授予“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颁发铭牌。
第十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铭牌样式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确定。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支持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重庆专利奖等相关奖项,并作为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专利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等项目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评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应继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强高价值专利创造和布局,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与定期复核。
第十四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应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获得称号满三年后应参加复核,复核内容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复核通过的企业继续保留“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年度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复核未通过的企业,撤销其“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收回铭牌。
第十七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生更名、合并、分立、重组、主营业务变更、跨市迁移、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以及企业自愿放弃称号的,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仅针对申请时的原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主营业务变更、跨市迁移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企业不享有相关称号和权益;破产、解散企业其称号和相关权益随企业注销而终止。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立足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报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已获评定的,即时撤销“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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