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创新团队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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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创新团队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扶持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的评选认定条件和程序,根据《涪陵区人才(团队)引育扶持激励十条措施(试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指以高层次人才为依托,团队协作为基础,科研项目合作为载体,有明确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目标任务,产学研结合开展持续创新的科技人才群体。主要面向“1238”产业科创体系建设需要,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强基增效行动,引进和培育高素质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
第三条 创新团队评选认定工作由区委人才办统筹,区科技局牵头实施。
第二章 评选认定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创新团队从我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中评选,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也可以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创新联合体。
第五条 基础条件
团队学术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较为突出的技术成果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创新团队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依托单位有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管理制度,能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
第六条 创新团队条件
创新团队带头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正派;身心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在科研一线工作,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爱岗敬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凝聚力;近3年内无严重违纪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每个团队应拥有1—2名创新团队带头人,入选后能在涪参与创新创业工作3年以上。
创新团队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计划,有合理的专业、年龄、专兼职结构和长期合作基础,在人才培养、管理、梯队建设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划、措施和效果,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以中青年科技人才为主体,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创新创业经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创企业类。团队依托的申报单位为涪陵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团队近3年开发有主导产品,能够为所在单位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通过自主研发使所在团队拥有I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或II类知识产权8项以上。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当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校院所类。团队依托的申报单位为在涪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团队带头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拥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或掌握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使其在产品质量、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等方面大幅提高,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当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重点支持拥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单位。
(三)其他创新类。团队依托的申报单位为涪陵区科研事业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创新机构。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内领先水平,是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或属于填补国内技术空白领域;有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重点支持规模以上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或拥有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
侧重支持创新联合体的合作方式,支持区内单位引进区外创新人才联合申报创新团队,申报资料应含依托单位、合作单位同意申报并支持继续合作的承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创新团队,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的项目研究方向、技术领域要与我区主导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能有效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并带来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创新团队评选认定主要包括发布通知、推荐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审、审定确认等程序。
(一)发布通知。按照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二)推荐申报。采取单位推荐方式进行申报。
(三)形式审查。区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的进入评审环节,未通过的不纳入评审。
(四)专家评审。区科技局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开展评审,对参加评审的团队提出A、B、C三类等级。
(五)综合评审。经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党组会研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对拟认定的创新团队分别命名为涪陵区“领鹰”创新团队、“雄鹰”创新团队、“精鹰”创新团队。报经区委人才办复核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定确认。下达正式入选通知,签订项目任务书,并予以项目研发经费支持。
第四章 支持与管理
第九条 支持措施
创新团队支持周期不超过3年。支持周期内,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认定的创新团队,按照A、B、C等次,分别给予总额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项目研发支持经费,专项用于创新团队实施研发项目,在项目启动和考核验收后分2次兑现。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市级人才项目和人才团队。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围绕我区重点产业或科技重点工作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参加国内学术交流、访学研修活动,优先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产学研合作。
(五)鼓励人才所在单位配套一定比例的研发支持经费,积极做好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动态管理
区科技局负责对创新团队的工作动态开展跟踪了解。创新团队带头人或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大进展或者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变更等(包括项目名称、创新团队带头人、依托单位、任务指标、项目延期等)。
第十一条 考核管理
创新团队带头人或依托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申请考核验收,提交相关材料。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拨付第2笔项目研发支持经费。对不通过考核验收的,将取消创新团队称号,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依托单位应当按规定将违规资金和结余资金退回。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带头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各责任主体应增强项目管理全流程的科技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科技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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