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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支持!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促进金凤城市中心加快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3-11-15浏览量:54次

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促进金凤城市中心加快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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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纽小编从重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获悉,其发布了“重庆高新区促进金凤城市中心加快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下面具体来看:


第一条 加快推动企业总部聚集。对新引进落户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高新区实收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奖励;对新引进区域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高新区实收资本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功能型总部企业,可按其在高新区实收资本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的40%于认定次年兑现,其余奖励资金在综合型、区域型、功能型总部企业综合经济贡献分别达到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时分两年按各30%兑现。

牵头单位:招商集团;责任单位:改革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税务局。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鼓励金融机构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设立各类机构。

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新设立或迁移全国性总部,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省级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规范运营一年的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0.8%给予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风险投资(CVC)奖励。国内外上市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等自本措施实施日起,在重庆高新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并规范运营一年,经认定,额外奖励20万元。

全国综合排名前50强(含)的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在奖励年度内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再奖励

全国综合排名前50—100强(含)的创投风投机构,在重庆高新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在奖励年度内按实缴注册资本0.5%给予再奖励,以上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加快优质商业商务主体入驻。加大大型商业主体引进,对新进入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科学城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新进入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国内外知名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评估服务、信用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综合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自认定年度起,分两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

牵头单位:改革发展局;责任单位:高新区税务局。


第四条 加快集聚高端生活性服务配套主体。对入驻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的中小微商贸市场主体(重点支持特色餐饮、休闲商业、文化艺术、咖啡书吧、酒吧轻餐、新零售等),实际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前3年按每年实际缴纳场地租金的8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市场主体因经营产生的水电气和物业管理费,前3年按每年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牵头单位:改革发展局;责任单位:高新开发集团。


第五条 大力吸引科技研发服务机构落地。对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范围内面向区内非关联单位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概念验证、智能化改造等科技服务机构,按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合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科技创新局;责任单位:改革发展局。


第六条 给予楼宇载体租赁补贴。对入驻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国有企业楼宇载体且实际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机构),经认定后,自起租之日起,第一至三年,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租金100%予以租金补贴,第四至五年,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租金50%予以租金补贴。按企业当年末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缴纳社保人数计算,每年获得租金支持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人,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业(机构)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购买国有企业楼宇载体。

牵头单位:高新开发集团;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


第七条 实施重点单位人才配额制。鼓励企业家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投资兴企,对人才集聚度高、创新投入大、财税贡献大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重点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金凤凰”青年人才自主认定名额

牵头单位:党群工作部;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高新区税务局。


第八条 保障人才安居。对顶尖、杰出、领军金凤凰人才在认定后的服务期内可免费入住高端人才房,青年人才在认定后的3年服务期内免费入住高端人才房。对博士学历及正高级职称职级、全日制硕士学历、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历人才,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按30%、30%和40%比例发放。

牵头单位:建设局;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高新开发集团。


第九条 保障子女入学。分类分层落实人才子女入学志愿。顶尖人才子女(含孙子女)可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选择性就读公办幼儿园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可在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选择性就读其户籍地、自购房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牵头单位:公共服务局;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


本措施适用于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质性落户且经营办公地在金凤城市中心首开区规划范围内,从事研发、金融、商业等行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本措施具体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措施与重庆高新区其他政策交叉重叠或相近类似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但不能重复享受。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1年,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对于执行期1年内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应享受政策未兑现完成的,在执行期外继续兑现,直到应享受政策兑现完成为止,但在1年执行期外不新增扶持对象。本措施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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