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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校院企合作专项项目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22-09-29浏览量:184次

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校院企合作专项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推动校院企产学研合作,加强大足区科技发展校院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大足区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院企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鼓励和促进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含研究院公司)的产学研合作,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三条  校院企合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区内产学研合作开展技术创新和平台建设项目。

(一)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含研究院公司)面向我区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难题等进行共同攻关突破,形成一批发明专利和技术标准,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助推大足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二)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含研究院公司)以委托开发、合作转化、技术转让等方式进行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含研究院公司)深化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共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学研合作基地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在我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要求,均有资格申报。

(一)申报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前景。

(二)申报企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三)申报企业需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控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第五条  申报项目所需提交材料

(一)《大足区科技发展校院企合作专项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含研究院公司)签订的项目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以及开展费用明细、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只能申报一个校院企合作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经申报通知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申报通知发布。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后发布。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

(三)项目评审。

1.项目初审。科技合作科将收集到的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2.技术评审。真实性审核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四)项目审定。区科技局依据项目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将拟立项项目清单通过区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立项通知,并按有关要求拨付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验收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1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在研项目不能按项目任务书进度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局同意,可调整项目内容,确保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结题。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结题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等原因,由区科技局核定后予以中止。

第十条  项目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按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为内容的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取得的成果,包括专利、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及其他可证明项目成效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应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督促整改、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