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巴南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作者:发布时间:2022-09-29浏览量:23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全区高质量发展,参照《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南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区重点实验室)是本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区重点实验室旨在培育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区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择优激励、动态调整、规模适度”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主要分为院校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

(一)院校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主要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理论技术、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含转制院所)建设,主要围绕巴南产业发展布局与区域特色,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集聚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力争在相关领域取得技术突破,引领行业技术进步,支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巴南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区重点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市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全区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三)组织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推荐申报重庆市重点实验室;

(四)指导全区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五条  区级有关部门是区级重点实验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监督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政策措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配合区科技局、区级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区科技局核准;

(五)组织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区科技局围绕全区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的择优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八条  申请建设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在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保证每年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40万元的运行经费;

(二)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一般应为申报单位自主建设且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

(三)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本领域处于全市乃至国内领先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有较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创新意识强、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队伍,并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院校类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40%;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30%。

(五)重点实验室场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值8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与研究方向配套且满足研究需求,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重点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六)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科技创新绩效比较显著。

(七)未获得国家、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认定。

第九条  区重点实验室的设立程序

1、区科技局发布区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

2、新建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巴南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

3、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4、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审核确定认定名单。认定结果在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5、经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由区科技局行文批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区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区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高水平专家担任,经依托单位聘任并报区科技局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同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劳动关系在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协调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市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市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结合自身特点,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开放活动和科普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验室的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高效运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共建)的区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任权利进行协商,并向区科技局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主任、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区科技局核准。其中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自动撤销,重新认定。


第五章  激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区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运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于次年3月份向区科技局上报《巴南区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申报单位,区科技局将在区级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与倾斜,对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等科创平台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巴南区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Banan Key Laboratory of XX(依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