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_研发能力扶持_奖补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创新中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经营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创新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为“新区企业”)。科技型企业指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企业。
注: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产业扶持资金项目进行管理。
1、鼓励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所属企业1万元的奖励。
2、鼓励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的新区企业,按市级部门补助研发投入的额度,给予50%的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科技资源使用补贴。
向入驻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的新区企业,每年每家企业可根据实际发生额享受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4、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风险补偿。
对采购使用重庆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新区企业,按其合同采购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每家企业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研发项目奖励。
新区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的,按照国家对该项目资金奖励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每年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配套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家规定了市区配套比例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
6、研发成果奖励。
新区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新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新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新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成果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7、鼓励参加创新大赛。
新区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第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获奖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区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附 则
1、本办法所称新区均指两江新区直管区。两江新区直管区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街道及其他市政府明确区域。
2、本办法涉及事项可获得多个区级同类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可选择其一享受,不能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符合更高级别奖励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入驻企业,其约定扶持条款与本办法有重合的,按照约定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3、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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