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_鼓励科技成果转化_奖补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创新中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经营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创新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为“新区企业”)。注: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重庆两江新区产业扶持资金项目进行管理。
1、技术转移机构品牌建设奖励。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
新区内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居间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向新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金额的2%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获得本项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新区内高校院所在新区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金额给予10%的补助,每家高校院所每年获得本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促进转型升级。
新区内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履行技术交易金额给予10%的补助,每个企业获得本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附 则
1、本办法所称新区均指两江新区直管区。两江新区直管区指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街道及其他市政府明确区域。
2、本办法涉及事项可获得多个区级同类补助或奖励的,企业可选择其一享受,不能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符合更高级别奖励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入驻企业,其约定扶持条款与本办法有重合的,按照约定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
3、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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