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软认证丨(超详细)一文掌握【双软企业认定】条件、申请流程、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好处!
如何认定双软企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赶紧来看!本文小编整理汇编关于“重庆双软认证条件、申请流程、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好处”相关内容,作以下详细介绍。看完此文之后若还有其它疑问,或是想代理申请双软企业的企业单位,可以直接致电咨询,专业客户经理将竭诚为您解答指导相关问题!环纽科技-咨询服务热线:157-2334-8380(微信同号)
双软企业认定的好处有哪些?
1、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备案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有效期为1年。
3、扩大市场
双软认定具有经营、销售软件产品的特定权限,有助于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参加投标,促进项目成交和市场营销,扩大市场。
4、提升品牌形象
双软认定可以显示企业的实力和市场价值,提升品牌形象,同时也便于进一步申报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双重证书。
5、吸引投资
双软认证企业在融资方面具有竞争优势,还可以实现技术入股以及上市融资。双软认定的资质可作为投标融资的重要依据。
重庆双软认证条件
1、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需满足《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 SIA 002—2019》第4条要求,其中包括: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1件软件产品拥有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
(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7)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能够提供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评估依据:行业标准《软件产品评估标准》(T/SIA 002—2019)
重庆双软认证申报流程
1、企业自愿申请:
登陆市软协网站下载《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及附表,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市软协双软评估材料指定邮箱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并交纳评估费用。
2、预审:
重庆市软协每月1-15号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开具《软件企业评估受理通知书》。
3、现场评估:
重庆市软协根据预审情况,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评估。
4、专家评审:
重庆市软协组织行业、财务等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5、公布:
每月30日前通过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名单在市软协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市软协网站和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6、报备:
评估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发证:
通过评估的企业到市软协领取《软件企业证书》。
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1)原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2)新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3)新旧政策衔接注意事项:
①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2020年第45号文”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②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③软件企业按照“2020年第45号文”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符合条件: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4)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享受条件:
(1)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优惠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四)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1、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参考软件企业认证条件)。
2、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五)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享受主体:企业纳税人。
2、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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